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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4-12-25 15:54:54 瀏覽次數:249

        第一章 ?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保障城市居民身體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建設部和衛生部第53號令《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6號令《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省建設廳和省衛生廳湘建[1997]城字第325號文件《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株洲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建設儲水和加壓供水系統,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設置的水箱()、蓄水池、水泵機組、管道、電氣控制裝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第三條? 凡在株洲市行政區域內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設計、建造、使用和維護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株洲監測站受市建設局的委托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質檢驗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水質衛生監測檢驗工作由其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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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第五條? 凡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七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范性臺帳。
        (二)對水箱(池、塔)進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可委托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進行。
        (三) 定期進行日常水質常規檢測,每月將水樣送至國家城市供水質檢測網株洲監測站檢測一次,每季度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水質監測一次。
        (四) 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并在2小時內報告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五) 二次供水水質的監測情況應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戶公示。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必須保證水質符合《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現水質污染或不符合國家水質標準的,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第三章?   
        第九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工程,應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施工圖審查中心進行審查,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時將有關資料送到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進行備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安裝。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及安裝,應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株洲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方案變更,應當及時向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備案,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所采用的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質量,應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在建設施工中必須選用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批準的材料和設備。所采用符合株洲供水實際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
        第十三條? 嚴禁在城市自來水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綠化等設施混用。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建設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專業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未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在使用前,必須嚴格進行清洗消毒,并經國家城市供水質檢測網株洲監測站、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可委托專業性服務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按供水規范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第十八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的機構,應經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從事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的運行不得間斷,因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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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設施時,應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水質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 當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負責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二十三條? 凡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單位,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證件,并視其情況按罰則有關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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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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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詞;城鄉建設? 供水?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株洲軍分區。

        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11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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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9日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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